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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主办 今天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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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逃避前期债务,打起了房屋买卖的“假官司”
        时间:2020-12-16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负债累累,为逃避前期债务,竟然与他人合演“双簧”,虚构房屋买卖合同,打起虚假诉讼的主意。近日,凤冈县检察院向凤冈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的一起案件,揭开了这起房屋买卖虚假诉讼的面纱。

        2015年,李某某两次向黄某某借款共计15万元。另李某某欠郑某某23万元,2015年5月15日,郑某将李某某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某还款。为逃避郑某某的在先债权,2016年5月5日,黄某某与李某某串通,由李某某与其公司员工安某某签订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约定将李某某位于凤冈县龙泉镇龙凤大道的房屋一套以15万元的价格卖给安某某,之后再由安某某将李某某起诉至法院,以其房屋拍卖款偿还黄某某的债务,另还约定违约金5万元,该违约金待法院执行后再由黄某某交付给李某某,房屋拍卖款剩余部分才偿还郑某,通过恶意串通方式,减少李某某对郑某某的还款。

        2016年9月27日,黄某某安排安某某以解除与李某某的房屋拍卖合同为由,将李某某起诉至凤冈县人民法院,要求李某某归还购房款15万元和5万元违约金。同年10月26日,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确认解除李某某、安某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由李某某返还安某某购房款15万元,并支付5万元违约金。2017年4月6日,经法院执行,李某某将自己位于龙泉镇一的房屋作价35万余元抵偿给安某某。事后,黄某某以房屋卖亏为由,未按约定退还李某某签订虚假房屋买卖合同的违约金5万元。郑某对李某某合法的在先债权未能得到及时清偿。

            上述虚假诉讼行为严重妨碍了司法秩序,损害了司法公信。为有效制裁虚假诉讼行为,凤冈县检察院综合运用刑事、民事检察职能,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起诉到检察环节后,检察官认真引导侦查,检委会经研究后对安某某以涉嫌虚假诉讼罪进行了追诉,同时与人民法院就案件情况进行了积极沟通。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就民事再审等进一步取得了共识,形成了打击虚假诉讼的合力。2020年819日,凤冈县检察院以黄某某、安某某(另行起诉)恶意串通,签订虚假购房合同,骗取法院调解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涉嫌虚假诉讼罪,向法院提起公诉。2020年9月25日,黄某某因虚假诉讼罪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为进一步强化对该案的监督,凤冈县检察院以本案双方签订的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为由,向凤冈县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法院经审查后采纳再审建议予以再审,凤冈县检察院派检察官列席了庭审并发表意见。凤冈县法院在查清事实后,当庭认定该案系虚假诉讼,撤销原民事调解书,驳回原审原告安某的诉讼请求。

         

                             检察官出庭黄某某案件,支持公诉

                   

                                    检察官出席再审法庭,发表意见

        检察官说法: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的飞速发展,虚构债务、虚假离婚、虚假破产,企图逃避债务等民事虚假诉讼案件频频上演,从表面上看,虚假诉讼案件是当事人通过民事诉讼获取非法利益,但其实实质是恶意利用国家司法制度来实现个人目的,不仅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且严重破坏了社会诚信,损害了司法公平、公正与公信。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是指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以仲裁、公证等非诉方式骗取生效法律文书,谋取非法利益,妨害司法秩序和司法公信力,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当事人之间恶意串通,企图通过诉讼、调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请求,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调解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虚假诉讼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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