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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卖假发票被判刑
        时间:2017-04-24  作者:桐梓县检察院  新闻来源:  【字号: | |

          卖假发票被判刑

          名为经营柴油配送,实则出售伪造发票。3月23日,经桐梓县检察院提起公诉,县法院以出售非法制的发票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蒋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曹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2015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注册成立一贸易公司,主要经营柴油配送,并由其担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同年12月,被告人曹某、蒋某某先后入股该公司,并分别出任总经理和出纳职务。随后,因公司经营不善,经王某某提议,三人一拍即合,打着柴油配送的幌子,主要从事出售伪造发票。王某某负责联系假发票的来源(上家),蒋某某负责收取购买人的“手续费”并将部分钱款转账到上家,曹某负责招徕买家并将买家信息发送至上家,同时将假发票交予购买人。2015年12月至2016年8月,三人共同出售地方税务局建筑业统一发票5份,票面金额达96万余元;国家税务局机打发票6份,票面金额达830余万元;被告人王某某单独出售贵州增值税普通发票12份,票面金额达13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蒋某某、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向他人出售伪造发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二款之规定,三人行为均构成出售非法制造的发票罪,三被告共同出售伪造发票金额达926万余元,王某某单独出售伪造发票金额达137万余元,依法应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三人分工明确,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三被告均为主犯。鉴于蒋某某、曹某在公安机关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蒋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系立功,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王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但王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5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其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常传龙令狐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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